邹铖|1937—1939年国民政府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考析——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战区为中心

作者:邹铖,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邹铖|1937—1939年国民政府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考析——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战区为中心


内容提要

  从全面抗战爆发至1939年底,国民政府多次补充八路军子弹。尽可能准确地统计国民政府这一时期补充八路军的子弹数量,既有助于把握八路军游击战略和战术的发展、变化与调整,也能够推进对八路军军械补给问题的了解,还可以提升对战时国共关系复杂性的认识。目前,学界虽已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但在史料解读方面尚有可商榷之处,同时对一些重要史事亦缺乏考察。因此仍有必要在充分搜集和考析史料的基础上,分时段统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和战区三方拨发八路军子弹的数量。


关键词

  军事委员会 行营 战区 八路军 子弹数量


  全面抗战爆发后,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式开始。陕北红军主力被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参加相关战区之作战。相应地,国民政府按期向八路军发放军饷,并补充一定数量的装具、军械、弹药、食品、医疗器械、药品等军需物资。不过,在1939年初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闭幕后,国民政府开始削减补充八路军的军需物资种类与数量。至1939年底,国民政府已停止补充八路军各种军需物资,1940年11月,又停止发放军饷。至此,国民政府彻底终止对八路军发展与坚持敌后游击战争的经费与物资补助。

  那么,从全面抗战爆发至1939年底,八路军从国民政府获得了多少子弹?关于此问题,学界研究成果比较有限。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宍户宽在《中国八路军·新四军史》一书第三章考察了全面抗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的军械获取问题,但其讨论的重点在战斗缴获、自制及搜集收买,对来自国民政府的弹药补充并未深入探讨。这与当时能够利用的相关史料过少不无关系。

  之后,随着解放军军史史料整理、编研及出版工作的开展,学界开始有人撰文讨论国民政府补充八路军子弹问题。崔军锋、杨丽平《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八路军的军械补充》(以下简称“崔军锋文”)一文指出,从全面抗战爆发至1939年底,八路军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相关战区共领到子弹“560万发,另500箱”。不过,严格来说,该文的论证存在可商榷之处。首先,对于有争议的史料未进行必要辨析。如关于1937年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到的子弹数量,《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机构》中由八路军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编辑组提供的数据,和负责接收转运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所领弹药的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1938年上半年工作报告的记录有较大出入。崔军锋文在没有做出考辨的情况下,即采用了前者。其次,遗漏了一些重要史实。如第二战区副司令长官卫立煌1938年夏季补充八路军晋豫支队子弹、秋季补充八路军子弹,第一战区1938年秋季至1939年3月补充八路军第三纵队子弹,天水行营1939年冬季补充八路军子弹,崔军锋文都未提及。

  齐小林《抗日战争期间八路军弹药来源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齐小林文”)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前人疏漏,更为完整地统计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战区拨发八路军子弹的数量,但仍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于有争议处的辨析说服力不足。关于上述1937年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到子弹数量的争议,齐小林文以周恩来1937年9月19日致中共中央电文为据,认为八路军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编辑组提供的数据正确。不过,由于该文在解读电文时未将之放入相关史事脉络中理解,对电文基本意思的阐述偏离了原意,故结论能否成立,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其二,否定既定结论的论据不够充分。关于时任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1937年下半年拨发八路军子弹的数量,八路军驻晋办事处编辑组判定有100万发。与之不同,齐小林文强调阎锡山拨发八路军的子弹数量达150万发。至于基本论据,仍然是上述周恩来的电文。但同样因该文未能将其放入相关史事脉络理解,这一结论的准确性存疑。

  综上所述,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还有继续讨论的空间。是故,本文尝试在更充分搜集史料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上述先行研究中有争议、存疑和缺漏处进行考辨与补充,以期更为准确地核算出全面抗战爆发至1939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有关战区补充八路军的子弹数量。

一、 1937年下半年国民政府

补充八路军的子弹数量

  七七事变爆发后,国共两党加快合作抗日谈判。很快,双方就陕北红军改编与参战任务等事宜达成一致。1937年8月25日,根据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陕北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8月底,八路军主力陆续开赴山西,在第二战区进行敌后游击作战。在此前后,国民政府开始补充八路军子弹等军用物资。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至1937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与第二战区都曾向八路军补.充子弹。前者之补充由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领取,并转送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后者之补充由八路军驻晋办事处领取,并转送八路军各部及陕北后方。

  关于截至1937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补充八路军子弹的数量,不同史料的记录有别。八路军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编辑组制作的《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领取经费、物资统计表(1937.8—1937.12)》(以下简称“《统计表》”)记载,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取的子弹为七九步枪弹、机枪弹共50万发,驳壳枪弹20万发。与此不同,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1938年上半年工作报告记录,该办事处收到南京方面转送步枪弹50万发、驳壳枪弹2万发。那么,这两组数据何者正确?

  要解明此问题,关键在于《统计表》的原始史料依据。查阅《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机构》,可以发现时任中共驻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叶剑英1937年8月21日致中共中央的电文(以下简称“叶电”)。该电文基本内容如下:

  (甲)本日在军需署查□七月份送费五万元,未发给□,□长说昨已到款二十七万元到西安,内含有七月份经费五万元。

  (乙)在南京领得七九步弹三十万,七九机弹二十万,驳壳弹二十□,迫炮弹□二十,手榴弹一万五千颗,另有土工具器及煤〔爆〕火材料,连同卫生材料及被服通讯等材料已与〔于〕昨日送交通部,全数车运西安叶季壮收。

  对比《统计表》的基本内容:

  (8月)领取经费27万元,七九步弹30万发,机弹20万发,驳壳枪弹20(万)发,迫击炮弹(620)枚,手榴弹15000颗,土工作业、爆破、卫生、通信器材一部,棉衣3万件,毯子3500条。

  (9月)补领经费32万元,皮衣、帽3万件折洋28.5万元。

  (11月)领经费55万元。

  关于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取弹药种类和数量的统计,《统计表》和叶电的内容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第一,对于领取的步枪弹、机枪弹总数量和手榴弹数量,二者记录一致。第二,对于领取的驳壳枪弹数量,二者均存在文字不确切的问题,且问题点相同。《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机构》收录之叶电记载领取“驳壳弹二十□”,说明叶电原文中“二十”后面的文字无法辨认。而《统计表》记载领取“驳壳枪弹20(万)发”,亦说明该表依据的史料中,“20”后面的文字模糊,否则,“万”字不应加上括号。第三,对于领取迫击炮弹的数量,二者同样存在文字不确切的问题。《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机构》收录之叶电记载“迫炮弹□二十”,说明叶电原文中关于迫击炮弹数量的文字无法辨认。而《统计表》记载领取“迫击炮弹(620)枚”,说明其依据的史料中,迫击炮弹数量的文字模糊,否则,“620”不应加上括号。据此三点可以推断,叶电应当是《统计表》中弹药种类和数量所依据的基本史料。《统计表》记录的驳壳枪弹20万发,很可能是八路军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编辑组根据叶电上下文推断出来的。

  然而一般来说,作战中驳壳枪等短枪弹的消耗远低于步机枪弹。如百团大战中,一二九师消耗步机枪弹70.02万发,短枪弹5567发;晋察冀军区消耗步机枪弹51.1314万发,短枪弹467发。又如,在1942年作战中,太岳纵队消耗步机枪弹31.901万发,短枪弹4982发。与此对应,补充给战斗部队的驳壳枪弹数量往往远少于步机枪弹。如1938年上半年,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从西安军械库领取步枪弹188万发,驳壳枪弹2万发;从华阴军械库领取步枪弹100万发,驳壳枪弹4万发。又如,1938年10月上旬,卫立煌补充八路军步机枪弹80万发、驳壳枪弹5万发。由此可以推断,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1938年上半年工作报告中记录的驳壳枪弹数量才是准确的。

  至于齐小林文强调:“《周恩来军事活动纪事》记载,1937年9月19日,周恩来致电毛泽东称:‘南京原发子弹五十万发,后加二十万发。’这与《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领取经费、物资统计表》内容一致。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加发给八路军的应是驳壳枪弹20万发”,主要是误读了上述周恩来电文的基本意思。事实上,该电文非但不能证明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1938年上半年工作报告的记录有误,反而可以确证,至1937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补充八路军的驳壳枪弹数量为2万发。关于这一点,只要将这份电文纳入1937年9月3—19日周恩来任务与行程的脉络来理解,即可明了。

  1937年9月3日,周恩来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由西安前往太原,与第二战区协调八路军活动地区、作战原则、指挥关系及补充计划等事宜。9月5日,周恩来抵达太原,7日,同八路军驻晋办事处主任彭雪枫等人至代县太和岭口会晤阎锡山。经过协商,阎锡山不仅初步同意八路军于太行山脉及其北端进行独立自主的游击运动战,而且同意为八路军补充军需物品。9月16日,周恩来前往保定,会晤军事委员会保定行营主任徐永昌、第一战区副司令长官刘峙等在河北的国民政府军政领导人,商谈八路军入冀布防作战问题。与此同时,彭雪枫再次前往太和岭口会晤阎锡山,商谈第二战区对八路军的具体指挥方式及部署等问题。9月18日,彭雪枫电告中共中央,16日阎锡山明确表示“送我军七九子弹五十万发,并中央〔正〕子〔弹〕五十万发,冲锋机关二百支”。9月19日,周恩来由保定返回太原并致电中共中央:“南京原发子弹五十万发,后加二十万发,阎锡山发五十万发、黄绍竑发三十万发,共一百五十万发。一二○师带不完,准备留一二九师东来补充。”

  由上可见,解释彭雪枫9月18日电文中“送我军七九子弹五十万发,并中央子弹五十万发”一语的含义,是周恩来9月19日电文的重点所在。具体来说,“中央子弹五十万发”有两个来源。其一,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领取50万发子弹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追加拨发的子弹,数量为20万发。其二,在山西视察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第一部部长黄绍竑拨发八路军的子弹,数量为30万发。在落实上,这些子弹统一由第二战区发给。与此同时,阎锡山本人也要发给八路军子弹50万发。这样一来,第二战区事实上将补充八路军子弹100万发。加上驻南京办事处已领到的子弹50万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第二战区补充八路军子弹总计150万发。至于周恩来在电文中着重解释“送我军七九子弹五十万发,并中央子弹五十万发”一语,很可能是因为毛泽东收到彭雪枫9月18日电文后,未能完全理解其中意思。

  理解了周恩来1937年9月19日致中共中央电文的基本意思,也就可以推断,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取的驳壳枪弹应当是2万发。如果枪弹数量是20万发,那么,周恩来电文中强调“南京原发子弹五十万发”,从数量上来说就大大失准了。

  关于至1937年底第二战区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目前亦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阎锡山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八路军驻晋办事处编辑组判定,阎锡山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为100万发。但齐小林文以周恩来电文为依据提出不同意见,强调阎锡山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达到150万发:“在这一时期,八路军从第二战区领取了部分弹药。1937年9月16日,八路军驻晋办事处主任彭雪枫与阎锡山协商,阎锡山同意送给八路军七九子弹50万发,中正式子弹50万发。阎锡山给八路军的弹药可能不止这100万发……如前述,阎锡山与彭雪枫会谈并允诺给八路军100万发子弹是在9月16日,彭雪枫向毛泽东报告此事的时间是9月18日,周恩来9月19日致电毛泽东等所说的阎锡山发子弹50万发,应该与彭雪枫所说阎锡山允诺给八路军100万发子弹不是一回事,否则周恩来在9月19日的电报中,应该说阎锡山给八路军100万发子弹,而非50万发子弹。因此,阎锡山在此阶段给八路军子弹应该是150万发。”

  对照上文对周恩来电文基本意思的阐释可知,实际上,阎锡山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为100万发,八路军驻晋办事处编辑组的判定没有问题。此外,因太原城防战斗开始前,城防司令傅作义在卫立煌的提议下,留足守城所需弹药后将军械库中剩余武器弹药“以卫的名义拨给八路军”,交由八路军驻晋办事处组织力量运走,故至1937年底,第二战区实际上曾两次补充八路军子弹。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卫立煌和傅作义补充的数量,但总的来看,这一阶段八路军从第二战区领到不少于100万发子弹。

  综上所述,截至1937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第二战区补充八路军子弹数量不少于152万发。

二、 1938年国民政府

补充八路军的子弹数量

  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与第二战区继续补充八路军子弹,此外,第一战区也补充八路军一部分子弹。

  首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38年补充八路军的子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领取的子弹。1937年10月底,日军突破国民党军娘子关防线,太原不守已成定局,驻并国民政府军政机关纷纷撤离。其中,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后勤部副部长卢佐领导的后勤兵站机关迁往西安办公。相应地,驻陕西办事处于1937年12月后代替八路军驻晋办事处,开始担负起为八路军领取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放的军饷及弹药服装等军需物资的工作。如卢佐1938年4月5日拨发一二○师弹药“步机弹廿万,手榴弹五千”,4月26日拨发一一五师弹药“七九机弹十五万,步弹八万,七五、八二山炮弹各五百,手榴弹三千”,即由该办事处领取。不过因资料限制,目前尚不清楚1938年驻陕西办事处领取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补充子弹的总数。第二部分,由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领取的子弹。1937年11月淞沪会战失利后,国民政府相关部门陆续撤出南京,迁往武汉办公,武汉一时间成为全国的政治军事中心。驻武汉办事处负责人利用此有利条件,不断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领导人协商,请领武器弹药等军需物资。从1937年底至1938年10月武汉陷落前,驻武汉办事处一共为八路军领取弹药1300箱,其中子弹500箱。当时子弹有500发或1000发装一箱等不同装箱规格,而500发一箱最为常见,所以推断驻武汉办事处至少为八路军领取了25万发子弹。第三部分,武汉沦陷前夕朱德请领拨发八路军的子弹。1938年10月22日,朱德受中共中央派遣,抵达武汉会见蒋介石,与之商谈扩充八路军编制、增加军饷及补充武器弹药和药品等事宜。23日,朱德向蒋介石提交相关报告,其中,要求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一次性补充八路军“步枪子弹六百万万〔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经过考虑后,拨发八路军子弹25万发。

  其次,在第二战区,1938年阎锡山、卫立煌都曾补充八路军子弹。“前者相关资料极少,后者资料相对丰富。卫立煌补充八路军的子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领取的子弹。根据目前所见资料,大致从1938年3月下旬起,驻陕西办事处已根据卫立煌批条领取子弹。1938年上半年,驻陕西办事处领取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及卫立煌拨发的子弹共294万发。8月中旬,卫立煌在垣曲辛庄与朱德晤谈后,表示可以继续补充八路军子弹。10月上旬,卫立煌履行承诺,拨发八路军七九步机枪弹50万发、六五步机枪弹30万发、驳壳枪弹5万发、手榴弹2万枚,交由驻陕西办事处领出。第二部分,战地直接补充八路军的子弹。1938年2月20日,日军占领长治,并于26日逼近临汾。此时,国民党第十四集团军设于临汾的兵站尚有大量军火未能运走。为避免这些军火落于敌手,卫立煌遂决定将其交给八路军。八路军方面则“发动几个县的民众,动员了好几百辆大车,才把东西搬完”。1938年3月,八路军驻第一战区联络处主任唐天际在晋豫交界地区组建游击武装,即晋豫支队。5—6月,卫立煌连续补充该支队子弹。

  最后,第一战区在1938年曾向吕正操担任司令员的八路军第三纵队补充子弹。1938年春,第一战区授予吕正操部“第一战区游击第一支队”番号,并答应供给该部一定数量的弹药。同年秋,第一战区落实承诺,发放子弹20万发,转送至冀中。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及第一、第二战区1938年补充八路军的子弹应不少于449万发。

三、 1939年国民政府

补充八路军的子弹数量

  1939年1月21—30日,国民党于重庆召开五届五中全会。会上,蒋介石明确提出要限制中共发展。会后,国民政府开始不断削减补充八路军军需物资的种类与数量。至1939年底,国民政府完全停止补充八路军军需物资。以下分时段讨论1939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天水行营,以及有关战区补充八路军子弹的情况。

  根据八路军总部1939年8月15日致阎锡山、卫立煌及天水行营主任程潜电文内容,1939年1—7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天水行营及第一、第二战区仅补充八路军步机枪弹190万发、驳壳枪弹30万发,共计子弹220万发。不过,因这一统计并未包含第一战区1939年3月补充吕正操部的子弹20万发,所以,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实际补充八路军子弹240万发。

  关于1939年8—12月国民政府补充八路军子弹的次数及数量,还未见有档案史料对之进行较为完整的记录与统计。齐小林文通过搜集零散史料,认为1939年8—12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天水行营及有关战区曾三次补充八路军子弹,总数量达182万发。具体分别是:8月14日,卫立煌补充57万发;9月,天水行营补充65万发;11月19日,军政部补充60万发。

  然而,揆诸史料,关于此三次补充详情似可商榷。第一,卫立煌8月14日补充八路军子弹,依据的史料是八路军总部1939年8月14日致中共中央军委参谋长滕代远的电文。基本内容如下:

  (一)请告杨立三来垣曲设总兵站,垣曲、阳城间设两部分站,阳城北由前总负责联运。

  (二)卫立煌拨给八路军子弹五十五万发,迫击炮弹二千发,炸药二百公斤,手榴弹一万枚,驳壳枪子弹二万发。

  (三)拨一二九师弹药不必送来。

从这份电报中可以提炼出的信息是:卫立煌最近拨发八路军一批弹药,且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已将之领出。当时滕代远身在延安,并不直接负责驻陕西办事处的工作,八路军总部一般不会在第一时间将领取弹药的相关信息电告他,所以不排除卫立煌拨发这批弹药及驻陕西办事处将之领出的时间都是在8月前。

  第二,天水行营9月补充八路军子弹,依据的史料是八路军总部1939年9月23日致滕代远转发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负责人伍云甫电文。基本内容如下:

  一、上次行营批发的七九机弹五十万发、六五步弹十万发,七六二步弹五万发,手榴弹五千发,八二式迫击炮弹五百发,是否全数领到并将领取日期及数目电告。嗣后领取弹药及送运弹药须将日期及数目随时电告,以凭查收为要。

  二、重庆运来的弹药十二卡车及衣服五卡车,已到否?望到后即送前方。

这份电报虽明确指出天水行营近期拨发给八路军一批弹药,但并未肯定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已将之领出。齐小林文仅依据这份电报就断定1939年9月八路军方面从天水行营领到一批弹药,有失妥当。

  第三,军政部11月19日补充八路军子弹,依据的史料是程潜1939年12月4日致蒋介石电文。基本内容如下:

  军政部电转养(二十二日)已川侍参代电奉悉,查朱德部弹药,前据电请,业经本月皓(十九)日核发七九步机弹五十万发,六五步弹十万粒,手榴弹五千颗,并通知军政部在卷。

由此可知,程潜的天水行营,而非军政部,于1939年11月19日补充八路军一批弹药。天水行营驻节西安,故可据此判断,这批弹药是由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领出。

  总而言之,齐小林文中的结论,即1939年8—12月军政部、天水行营及第一战区曾三次补充八路军子弹共计182万发,实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事实上,从1939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八路军总部曾对1939年后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有关战区领取的子弹数量进行过实时动态统计。在上述1939年8月15日电文中,八路军总部指出:1939年1—7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天水行营及有关战区共补充八路军步机枪弹190万发、驳壳枪弹30万发。在9月4日致山东纵队、一一五师领导及中共中央书记处电文中,八路军总部又指出:“顽固分子对我的限制,争取物质资材异常困难。自脱离卫立煌直接指挥,自今年一月到现在仅领到子弹一百九十万发,各部子弹已感严重缺乏。”在10月12日致晋察冀军区、一一五师、一二○师与一二九师领导人电文中,八路军总部则强调:“弹药困难情形已极端严重,一年来不断向蒋介石、程潜、阎锡山、卫立煌用各种方法索取弹药,结果只获得二百万发。”

  上述9月4日及10月12日电文所述当年领取弹药数量,均少于8月15日电文统计1939年1—7月领取弹药的数量。据此可以得出两点推论:第一,八路军总部1939年8月14日致滕代远电文中所提卫立煌拨发弹药一事发生的时间,以及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将这批弹药领出的时间,都应在1939年8月之前。第二,八路军总部1939年9月23日致滕代远并转伍云甫电文中所提天水行营拨发的弹药,至1939年10月12日,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都未能将之领出。

  实际上,至1939年11月18日,八路军驻陕西办事处仍未能将这批弹药领出。因此八路军总部才会在1939年11月19日致该办事处电文中颇为焦虑地强调:“投降妥协危机日重,顽方不发我军弹药,以后我军弹药将成极大困难,希多方设法就地收集与节约。”驻陕西办事处最终将这批弹药领出的时间是1939年11月19日,即齐小林文中第三批弹药的领取时间。齐小林文中所言第二批和第三批弹药实为同一批,前者是计划,后者是落实。理由有二:其一,两批弹药的拨发部门相同,都是天水行营。就常理言,在1939年9月拨发八路军的弹药尚未发下,存有旧账未结的情况下,天水行营应不会另行拨发弹药。其二,两批弹药的种类和数量有很大一致性。第二批弹药的种类与数目是:七九子弹50万发、六五子弹10万发、七六二子弹5万发、八二迫击炮弹500发、手榴弹5000枚;第三批弹药的种类与数目是:七九子弹50万发、六五子弹10万发、手榴弹5000枚。至于第三批弹药中缺少七六二子弹5万发和八二迫击炮弹500发,很可能是天水行营在落实弹药的发放时有扣发情况。

  通过以上考察可知,1939年8—12月,仅有天水行营补充八路军子弹60万发,1939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有关战区总计补充八路军子弹300万发。

  综上所述,从全面抗战爆发至1939年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及有关战区补充八路军子弹不少于901万发。在同日军作战缴获弹药远远少于消耗的情况下,国民政府的补充为八路军按照“运动游击战”原则组织作战,对日军连续实施突击,不断取得战役战斗胜利,成功开辟和巩固根据地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不过,受国民政府对中共政策的制约,其正面作用是短暂而有限的。

(责任编辑:王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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