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5年前,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新中国首部规范工会活动的根本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新中国最早公布施行的基本法律之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新中国最早公布施行的基本法律之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立法背景与意义

  1. 历史必然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工人阶级领导地位、恢复国民经济,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工会职能。该法与《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并称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三部法律。
  2. 政治基础
    贯彻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桥梁作用。

二、核心内容与突破

  1. 工会性质与原则
    • 定义工会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强调阶级性与群众性统一;
    • 确立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
  2. 工会权利与责任
    • 国营/合作社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与生产管理、缔结集体合同;
    •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与资方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法规执行;
    • 普遍职责:维护职工利益,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教育职工遵守政策法令。
  3. 组织保障
    • 规定基层工会设立条件(如25人以上单位应建工会委员会);
    • 明确工会经费来源,要求各级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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