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国家重要会议,虽然因为疫情影响姗姗来迟,但却带给世界一个重磅消息,带给广大爱国民众一个大大的惊喜——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有人欢喜有人愁。
猖狂了23年的乱港分子们,末日终于来到了。
实际上,香港那些所谓的“反对派”,不过都是走狗派、卖国派、汉奸派、颠覆派。基本都是美英两国圈养着的打手和炮灰而已。
毫无疑问,这一议案,无论乱港分子们怎样歪曲抹黑,如何垂死挣扎,无论特朗普如何威胁施压,如何他如何联手其他“反华伙伴”采取“强烈反应”,不过都是螳臂当车,不可阻挡。
未来的香港法治乃至政治形势,将可能会是一番什么景象呢?
但我们不妨从草案中细细分析,找出答案,预判出最大的可能。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草案。决定草案正文部分共有7条:
第一条,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第三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第六条,明确RD常委会相关立法的宪制含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授权RD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RD常委会将据此行使授权立法职权;二是明确RD常委会相关法律的任务是,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三是明确RD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式,即RD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第七条,明确本决定的施行时间,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七条里面,最有“看点”的是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在第二条中,看似“老调”,其实透出了极为重要的新内涵——对于反华的外部势力,不再是过去那种“强烈抗议”、“坚决反对”的口头行动了,而将采取具体的并实实在在的“反制措施”。
这一条中具有两大要点:
首先,“外国和境外势力”指的是谁呢?
很显然,就是美国和英国,当然不限于它们。
可以说,这一次我们是和美国摊牌了,因为我们终于认识到——遏制并搞垮中国,才是美国的目标,不再对美国抱着幻想。
其次,将会怎样反制外国和境外反华势力呢?
手段就多了。比如建立严密的监视体系,将那些披着“外交官”外衣策划分裂、制造动乱、组织暴乱的美国FBI、CIA人员“驱逐出境”将是一种常态,必要时逮捕和判刑,甚至有可能要求美英“驻港领事馆”大量缩减人员,情况严重时也有可能对其实施“封闭”或者直接勒令关闭,全部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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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四条,就是重磅中的重磅了——中央将在中联办之外,设立新的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其最重要的关注点在于五个方面:
第一,这一机构将名称是什么?
这很难预测,也许叫“……驻港国家安全办公室”,也许叫“……驻港国家安全协调办公室”,也许叫“……驻港国家安全管理中心”等等。总而言之核心功能是“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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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一机构将由那些部门组成?
很显然,不会仅仅是国安部的人员组成,必定是一个综合机构。机构组成一定会有国安、公安、军方、武警、司法系统等方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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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一机构的性质是什么?
这个机构还是像“中联办”那样的“代表处”机构吗?显然不会是。参照我国历史看,恐怕会是“钦差大臣”一样的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威,绝不会局限于“传声筒”,而是具有国安范围内管理权、行动权、指挥权、处置权的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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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这一机构是“机关”还是“实体”?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机构恐怕不会仅仅是中央在香港设立的办事机关,而是具有队伍的“权力实体”,也就是“有队伍的实体”。
这支队伍的实体力量,应该是国安力量和武装力量组成。
当然,“实体队伍”有可能小部分部署于香港,大部分部署于深圳,必要时入港采取行动。
第五,这一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将会是有哪些?
首先,在香港发生重大动乱和暴乱的情况下,可能具有“紧急状态下的接管权”和“行动权”。
其次,在涉及国家安全所有领域,日常情况下具有对直属的和香港方面的武装力量、驻军的全面协调权,以及现实的协调、指导、管理和指挥权。
第六条里,则是授权全国RD常委会的“执行机制权”。
“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这段话的信息量极为巨大,极为要害。
请特别注意这六个字:“防范、制止、惩治”。
通俗解读,就是一句话——在发现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等情况下,这个机构有权撇开香港特区政府、司法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名义直接采取行动。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那些香港籍的颠覆分子、分裂分子、恐怖分子以及一些刑事犯罪分子,还是那些披着“外交官”外衣的美国CIA、FBI人员,以及其他外籍反华犯罪分子,都有可能会被这个机构根据接近于中国宪法、刑法、反分裂法的法律条文予以逮捕,并改变香港过去的司法乱象,把香港视为真正的中国领土,用中国的法律对上述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异地审判”和“异地服刑”。
这还意味着,那些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的香港“法官”们饭碗极有可能彻底失去,“中国人犯罪,外国人审判”、“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可笑现实和历史行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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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更意味着,香港再也不是反华势力的天堂,不是分裂势力的天堂,不是颠覆势力的天堂,不是犯罪分子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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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四人帮”中的要人黎智英为啥这两天申请离港?因为他预见到了自己穷途末路,已经害怕了。他的离港申请为啥被拒?因为我们已经开始行动了。
等待乱港分子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将是牢狱生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富强的方向):乱港分子们的末日就要来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