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傍晚,一些香港极端分子在尖沙咀海港城降下五星红旗并拆下扔入海中。消息传出,人神共愤。国旗神圣不容侵犯。极端分子肆意践踏法律、挑战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情感、破坏“一国两制”,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性旗帜。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国旗神圣,必须爱护,我们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国旗庄严,不容侮辱。极少数极端激进分子侮辱国旗的丑陋行径再一次表明,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自由表达意见的范畴,滑进犯罪的深渊。对此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
朱德总司令外孙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井冈红军人物研究分会
常务副会长 刘建将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升旗手联盟):刘建将军呼吁:必须依法严惩侮辱国旗的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