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的决议

北京瞧办主任

今天我继续编辑这里排版这个很多朋友关注的授勋的法律依据,这个1955年2月12日的时间点可以看出来,1955年9月27日第一次大授勋是有法律依据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㑹常務委員㑹第七次㑹議議程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一、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决議

二、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

三、關於規定勳章奬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衞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决議

四、關於授予抗美援朝保家衞國志願軍有功人員勳章獎章的决議

五、關於響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宣言的决議https://wxa.wxs.qq.com/tmpl/pd/base_tmpl.html

六、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事處的决定

七、關於津貼全國人民代表大㑹代表工作費的决定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㑹常務委員會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信

九、任命事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决議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㑹常務委員會第七次㑹議通過)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同全國人民一起,英勇地進行了長期革命戰爭,戰勝了國内外反革命武裝力量,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對中國人民革命事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勳的。爲了表彰革命功勳,發揚光榮傳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分别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争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员。

勳章、獎章的授予辦法,另以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

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㑹第七次㑹議通過)

第一 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人員,依照本條例授予勳章獎章。

第二条  勳章獎章依照革命戰争時期分爲三種;

(一)  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授予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自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參加革命戰争有功的人員。

(二)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授予在抗日戰爭時期(自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戰争有功的人員。

(三)  解放勳章和解放奬章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五O年六月三十日)參加革命戰争有功的人員。

八一勳章、獨立自由勳章、解放勳章均分三級;八一獎章、獨立自由獎章、解放獎章均不分极。授予動章、獎章時,並發給證書。

第三條 八一勵章、八一獎章分別授予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參加中國工農紅軍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 一級八一動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的師級以上幹部。

(二) 二級八一勳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的團級和營級幹部。

(三) 三級八一勳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時期參加長征和堅持各地游擊戰爭的下列人員:

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參加第一方面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第二方面軍和第四方面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陜北紅軍和紅軍第二十五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争的連級以下人員;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四) 八一獎章授予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除本條前三項所列各種人員以外的人員。

第 四 條  獨立自由勳章、獨立自由獎章分別授子在抗日战争時期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離生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在二年以上,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 一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下列人員:

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爲八路軍時的旅級和相當於旅級以上幹部;

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爲新四軍時的支除級和相當於支除級以上幹部;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在八路軍新四軍中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中相當於軍的縱队級和新四軍師級以上幹部。

(二)二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的旅級、團級及其相當幹部。

(三) 三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的營級連級及其相當幹部。

(四) 獨立自由獎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離生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除在二年以上的,或參加雖不滿二年但因作戰負傷殘廢的排級以下人員。

第五條 解放勳章、解放獎章分別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下列人員:

(一) 一級解放勳章授予解放戰争時期的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

(二) 二級解放勳章授予解放戰争時期的師級及其相當幹部。

(三) 三級解放勳章授予解放戰争時期的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

(四) 解放獎章授予解放戰争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的,或參加雖不滿二年但因作战負傷殘廢的連級以下人員。

第六條 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队起義的人員勳章、獎章的規定:

(一) 在解放戰争時期起義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二年以上的人員,按照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勳章、獎章的規定辦理。

(二) 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起義建有重大功績,但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不滿二年的人員,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級解放勳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队一個整軍以上起義有功的人員;

二級解放勳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队一個整師起義有功的人員;

三級解放勳章授予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队一個整團起義有功的人員;

解放獎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队一個整排到一個整營起義有功的人员。

(三) 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海軍空軍和其他方面起義有功的人員,參照本條第一和第二項的規定,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

(四)在一九五O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直接領導起義建有重大功績的人員,參照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的規定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

第七條  授予在各個時期已經轉業復員和離队的軍人勳章獎章的規定、

(一)參加過三個革命戰爭時期兩個革命戰争時期或一個革命戰争時期的軍队工作,在一九五O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或者以後轉業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人員;在一九五O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復員並在復員後表現良好的人員,均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分别授予勳章、獎章。

(二) 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起義有功,起義後轉業,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按照第六條的規定分別授予勳章、獎章。

(三)參加某一革命戰争時期的軍隊工作在三年以上,因正當原因脫離軍队,並在離队後表現良好的人員,按照其參加時期授予獎章;如參加軍隊工作的三年時間介於連續的兩個革命戰争時期,授予後一革命戰争時期的獎章。

離队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重新入伍者,其重新入伍後的授勳標準,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分别授予勳章、獎章。

(四)在某一革命戰争時期因作戰負傷殘廢,經正當手續脫離軍队,離队後雖未參加革命工作,但表現良好的人員,不論參加時期的長短,均按照其參加時期授予獎章。

第八條 降級授予、停止授予或不授予勳章、獎章的規定:

(一)雖有軍籍而寶際未參加工作的人員,不授予勳章或獎章。

(二)在某一革命戰争時期内受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的人員,按照該時期截止時的職級授予勳章或獎章。

(三)曾受刑事處分,期滿後仍繼續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應否降級授予或停止授予勳章獎章,根據其案情和刑期滿後的表現來决定。

(四)正受刑事處分的人員,不授予勳章或獎章。

第 九 條  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

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争時期有功人員的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

第十條 授予勳章、獎章,應在受勳、受獎人員所在地舉行。

第十一條  榮獲勳章獎章的人員;如有犯罪行爲時應否奪其勲章。獎章,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案情判决。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依法予以懲處:

(一) 僞造勳章、獎章及其證書者;

(二) 冒領、竊取勳章、獎章及其證書者;

(三)出賣或贈送勳章、獎章及其證書給他人者。

第十三條  勳章、獎章的圖案和勳章、獎章、勳表的佩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衞祖國和

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决議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㑹議通過)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下,保卫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设的成果,保衞着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並進行着國防現代化的建设工作。为了表彰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執行任務中的有功人員和部队,發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鼓舞全軍進一步發揮革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國旗勳章、红星奖章榮譽奘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衞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建有功勳的人員,並以國旗勳章和紅星勳章授予建有功勳的部隊和兵團。

      勳章、獎章的授予辦法,另以條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有功人員

勳章獎章的决議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㑹第七次㑹議通過)

      中國人民響應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抗美援朝保家衞國的偉大號召所組成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協同朝鮮人民軍英勇作戰,抵抗了美國侵略,對保衞祖國的安全,保障亞洲和世界的和平,是有卓越功勳的。爲了表彰中國人民志願軍的有功人員,發揚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現决定援用關於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衞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勳章獎章的决議,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有功人員勳章、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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