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3月13日《惩治汉奸条例》公布

1946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查封动产,得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之;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隐匿、收买、寄藏或冒名顶替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

条例全文:

1946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

  1. 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2. 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5. 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6. 查封动产,得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之;
  7. 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隐匿、收买、寄藏或冒名顶替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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