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4月1日,八路军总部在左权县麻田镇颁布参谋长滕代远、副参谋长杨立三制订的《总部伙食单位生产节约方案》,通称《滕杨方案》。方案按照公私兼顾、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集体单位与个人生产的情况,规定奖励与分红办法,鼓励生产,鼓励节约,提倡个人积蓄。方案批评了在发展经济问题上的“左”倾观点,同时反对干部个人经营商业。
《滕杨方案》是1944年4月1日公布的,它的全名为《滕参谋长杨副参谋长手订总部伙食单位生产节约方案》。共分5个部分:写在前面(前言)、积极生产、奖励节约、提倡私人积蓄、帮助群众生产问题 。
“前言”中这样写道:“敌后的斗争环境是艰苦的,我们的生活是困难的。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生产工作,太行山上成千成万的英勇战士,拿着镢头在开垦着处女地……这是光荣的事业!为了更好地进行生产与节约运动,特遵照毛泽东同志‘公私兼顾’的指示及李富春同志‘先公后私,公私两利’的原则,规定本单位的生产节约的初步办法。”
“积极生产”部分,明确规定了每个人参加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副业生产的任务、办法及收益分配标准。如:凡能参加生产劳动者,每人须开垦荒地两亩生产出3个月口粮(每天0.75公斤)和全年的蔬菜(每天0.5公斤),超额完成任务者,按20%提奖;鼓励个人利用业余时间捻毛线、打毛衣等,公家代办原料、代销成品,所得盈利自得70%,余下30%归伙食单位;私人采野菜交伙食单位养猪,每公斤付钱4角,全归个人;个人养鸡、兔、蚕、蜂所得,全归己有等。
“奖励节约”部分,详细规定了服装,办公用品,粮、煤,厨房用具,公用物品,牲口用具,生产工具,其它一切公物等8个方面的节约要求及奖励办法。如:用煤标准。热天(5月~9月)每人每天12两,冷天每人每天14两(均按16两1斤计),节约部分按市价二八分红,伙食单位得八,炊事员得二;一切服装(包括衣服、鞋袜、毛巾),每人必须保有两套以上,在不受冻、不打赤脚的原则下,按照应发标准节约的,节约部分全部折款归个人所有;完成开荒任务,未损坏镢头者,奖现金10元。等等。
“提倡私人积蓄”部分规定:凡个人生产劳动所得的分红及节约的奖励,只要不是非法所得,均准许私有;私有财物可折价寄家,不愿汇寄者可储存在银行或者合作社生息(建议银行对这样的存款提高利息);个人存款在工作调动或退伍时,准许带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