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2日 苏联政府决定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75年前,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决定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1949年10月2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中国外长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建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并派遣大使。同日,苏联宣布断绝与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并互派大使。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至1951年底,新中国与印度、缅甸、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瑞士、列支敦士登、芬兰建立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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