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区战勤实施办法草案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了整顿战勤,健全制度,精确计算,杜绝滥用与浪费民力,科学合理的动用与调度民力,做到劳力负担的平衡,在公平合理与公私兼顾的原则下,使群众继续不懈的支持长期大规模的人民解放战争,情绪饱满的开展大生产运动。
第二条、服勤与免勤
1.适合下列之一者均应服勤
(1)凡年在十八岁至五十岁的男全劳力,及十六岁至十七岁与五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男半劳力,均有服勤之义务。
(2)凡年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妇女均有做军鞋义务,必要时可动员妇女担负临时看护伤员及交通要道的招待勤务。
(3)为照顾工商业的生产特点,便于顺利发展,还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工厂商店作坊的工商业者,准其折纳勤米,不直接出勤,其规定每月每人出固定勤米,商人十斤,工人五斤(每月直接交当地政府,逐级解交行署,以作调剂全区劳力负担平衡之用。
(二)无固定地点的流动性工商人,在原藉村按互助工资纳服勤米,但不得超过全村劳力每月应摊的勤工数,此项勤米由本村调剂。
(三)以农业为主兼营工商业的摊贩、小铺店,应与农民同样服勤。
(4)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剧团人员,应与农民同样服勤,每人每月规定勤米十斤,勤米的征收,应归所属村办理。
(5)军政民退休人员,及恢复健康的荣誉军人,合乎服勤规定者,均应与农民同样服勤。
(6)凡有运输耕作能力的牲口、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勤。
(7)凡工厂商店作坊的牲口与合作社机关生产的牲口,合乎服勤规定者,每月每头骡子出固定勤米三十斤,牛、驴二十斤。为了便于征收,每月直接交给当地政府,逐级解交行署,以作调剂全区劳力负担平衡之用。
(8)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剧团的牲口,应与耕作的牲口同样服勤。每头骡、马每月规定勤米三十斤,驴二十斤,勤米的征收,应归所属村办理。
2.适合下列之一者方可免勤
(1)根据行政村工作的繁简,为村干部免勤条件🙁一)交通要道或较大的村镇,村干部免勤数应多,偏僻村庄村干部免勤数应少,或者没有。(二)群众公认积极为工作误工较多而有成绩的村干部,但不分工作性质。区应根据上项条件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一人到五人为标准,决定免勤数,呈报县府批准,发给免勤证,方可免勤。
(2)脱离生产的军政民工作人员及各级学校的教职员,学生。
(3)冬学期间的义务教员。
(4)国营企业的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所属工厂、商店及银行,专营酒坊,邮局等人员,一律免服勤务。
(5)经政府批准的医生、兽医。
(6)因残废或长期患病,以致无力服勤的人。
(7)短期患病,可按其病情,经民主讨论,免除其一定时期的勤务。
(8)怀孕妇女,不论大产与小产,均免除勤务三个月。
(9)凡属军工的弹药厂、修械厂、化学厂、制药厂、皮革广、被服厂的长期固定工人。
(10)经专署批准的县专剧团人员应免勤。
(11)母畜产前产后共免勤四个月(扣固定勤工七个),四个月以后,再服短勤四个月。
(12)国营企业的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所属的工厂、商店及很行,专营酒坊,邮局等部门的牲口,一律免服勤务。
(13)因残废或长期患病以致无力服勤之牲口。
(14)专门配种的公畜免服勤务。
(15)经专署批准的县专剧团的牲口应免勤。
第三条、凡合乎免勤的规定者,由村呈请区政府批准发给免勤证方为有效,免勤证由县政府统一印发。
第四条、战勤种类与待遇。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前方勤务,不论人畜,应自带所需之粮食、菜金、草料,到达集中地点以后,则按供给标准由华北粮款项下开支。(略)
2.后方勤务。
在平时转运军火、弹药、作战卫生、通讯等器材,被服成品与半成品及指定干线的交通要道大批转运的烈士灵板与不能行走的荣誉军人和伤病员,均属后方勤务,由公发给运费,每负重六十里斤者,人担的发米二两至三两,牲口驮的发米一两半至二两,车拉的发米一两至一两半。如运送之物,不能计重者,可加以评定重量,按规定标准发米。凡已发价米之后方勤务,均不顶义务勤工。发价时不能高于市价,最好采取结合生产组织生产的包运雇用办法。
3.义运
转运公粮、军鞋及政府粮款折征的棉花、土布。
4.村勤
(1)代耕、军干烈属及不能耕作的残废军人,应组织其积极生产,发扬其在生产上的自动性和积极性,把半劳与辅劳,发扬到最高度,如仍不解决问题时,经民主讨论,进行部分代耕。(略)
(2)凡零星转运不能行走的荣誉军人、伤病员及烈士灵枢,招待临时驻军的,收拾锅灶的,集中粮食柴草的,乡邮线送信的,皆属村勤。
(3)不免勤的村干部到县区开会、办负担、翻晒公粮顶村勤。
5.代雇
凡属长期建设性的修筑铁路、公路,架设电线,新修工厂军工器材的搬运,一般均由其自行负责,若情况特殊,可由政府按当时当地市价代雇民力,雇价由使用民力机关即时照付,不计算勤工。
第五条、为发挥人、畜力的最高强度,奖励多担多驮,采取死分活计,不论人畜车辆,一律评定底分,以固定其应出勤的标准分,超过者可以多顶勤工,其勤工底分的评定及标准根据,规定如下:
1.组织劳力评议委员会,每年评议一次,不论人、畜、车辆,每负重六十斤,走三十里,折合一千八百“里斤”,为一个勤工标准。
2.人力以年龄为主要根据,其次依体力的强弱评定其负重量,按规定的“里斤”折成分数,即为应出勤之底分,体力强者不得超过一个勤工(六十斤),但最低也不能低于五十斤。
3.畜力以运输与耕作能力分为四等:
头等,驴一百五十斤,马一百八十斤,螺二百一十斤,牛一百二十斤。
二等:驴一百二十斤,马一百五十斤,骡一百八十斤,牛九十斤。
三等:驴九十斤,马一百二十斤,骡一百五十斤,牛六十斤。
四等:凡是不能驮拉的耕牛、耕驴,可酌情降至六十斤。
4.车辆
(1)大车。单套,驴车拉三百斤;牛、马车拉三百九十斤;骡车拉四百八十斤。双套,驴车拉五百一十斤;牛、马车拉六百六十斤;骡车拉八百一十斤。
(2)胶轮大车。单套拉八百一十斤;双套拉一千六百二十斤。
(3)山地小轮车。牛、驴车拉二百四十斤;骡、马车拉三百斤。
第六条、折工与计工。为保证负担公平,应本前方后方距离远近,由公供给与自筹给养,长勤与短勤的原则分别折合,统一折为勤工,其不同勤务之折合规定如下。(略)
第七条、为了调剂勤工的负担平衡,有计划的实行齐工制度。
1.各种勤务统一标工,人、畜车辆统一齐工。
2.根据村庄大小,出勤繁简,每一个月至三个月,以户为单位齐工一次,公布各户实出工数。短工者下次多出,长工者下次少出,必要时在自愿原则下,折价还工,区每月以村为单位齐工一次。
第八条、动员勤工机关的规定。
1、军区后勤办事处,二级军区及分区的后勤司令部。
2、野战军以上后勤部门(不论野战军、地方军动用权只限于后勤部门,不是供给部门)。
3、二级军区总兵站及所属本区的各兵站、招待转运站,如受以上后勤办事处或后勤司令部的委托,且有证明者。
4、县以上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如新华报社、司令部、政治部等)有需动用民力者,均应事先做出预算,呈报给同级战勤部门审核并发给拨勤证。
第九条、拨勤手续。
1、凡需动用勤工的党政军民机关,得持有用勤证,向同级政府战勤部门要勤,由同级政府发给拨勤证,用勤机关或个人应提政府核发的拨勤证,直接到指定政府或招待转运站接洽办理。
2、义运勤工的动用,得由以上政府战勤部门直接拨用。
3、村勤拨勤证,由县政府统一印制。
4、凡能证明确系伤病者,需要动用勤工时,不论有无拨勤证,转运站、村公所均应立即转送。但应尽量补齐其证件,以免耽误其伤患的治疗。
第十条、战勤组织与领导。
1、各村战勤主任,专负责本村的勤务分配调度调剂平衡之责,大村及战勤繁忙的村,可增设司帐员战勤干事若干人。
2、凡是指定的运输干线,每距六十里左右设立招待转运站及兵站,由站负责办理审查发价拨勤等事宜。
(1)两站之间设立小站,负责接转零星勤务。
(2)转运站设站长、司帐员各一人,通讯员一人,火夫一人,其待遇与政民人员同。
(3)站内办公费,可按实际情况编造预算,经县批准开支报销。
(4)凡服勤的担架、鞋口、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由接收机关或负责人开具收条,出勤人提据向所属村公所报销,均顶其家内应服勤工,如由站代雇牲口车辆或火车的价,雷要付给现款者,此款由县政府在地方款内预借,月终报销。
3、各站由各该县区直接掌握管理。
第十一条、战勤报销制度。
1、村公所每月提取向运达目的地的接收机关或负责人的收据,向所属区公所抵销应抵勤务,或应领勤米。
2、区公所按月造报表连同拨勤证及运达目的地的收据,向县报销,抵销其所属应服的勤工。
3.县应同样填造勤工月报表报专署,转报行署备案。
第十二条、因参战服勤人、畜、车辆招致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政府按情抚恤,依法赔偿(华府有办法)。
第十三条、贯彻执行战勤草案有功绩者给以奖励。
1.因组织领导有方,既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又能少动员民力,精确计算,捎带回脚提高效率。遇有浪费,即时反映、制止、纠正等节省民力者,并做到广大民工与用勤单位的满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奖章、记功、提升等奖励。
2、认真整顿战勤,建立战勤会计及月报制度,按时齐工算帐,有显著成绩者,分别给予书面物质等奖励。
第十四条、滥用浪费民力者严加处罚。
1.区村政府除按拨勤证执行外,不准随便动用,也无权直接动用民工。
2、任何人强抓硬要民力,违犯战勤制度者,就地逮捕。军籍人员送军分区、军司令部,地方工作人员送县级以上政府酌情处理。
3、借故军运动用民力搞生产者,除将其运输物资全都没收外,还应赔偿勤工损失脚费。
4、用勤人员,对所运的物资,不作精确计算,虚报多要或因单纯手续不惜人、畜绕路,按勤人员不认真审查造成浪费民力及带勤人员组织领导不力;有关接转机关人员,因本位主义或其他自私可能通过电话弄明情况,而不协助弄明情况,致遭不应有的浪费民力者,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5、服勤期间躲避或逃跑者,对主谋煽动分子,分轻重给以三个月以上徒刑处分。逃跑者,应令其重归服勤,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6、凡因逃避战勤而隐瞒年龄,或集体虚报隐匿劳力、畜力、车辆等,除令其补足勤工外,还应受行政纪律的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暂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太行行政公署随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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