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光缆是连接战场和指挥的关键枢纽,是传达命令指示、情报获取传输的千里眼顺风耳,是巩固国防、练兵备战的生命线,起到“大动脉、大心脏”的重要作用。保护国防光缆人人有责。但在全军大抓备战打仗的背景下,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存在破坏国防光缆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军事检察机关联合地方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责在某地开展国防光缆保护公益诉讼。下面,由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官为大家解案释法。
典型案例
某地国防光缆被地方人员施工挖断,给部队造成极大损失。军事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这件事情后,依据《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意见》联合地方检察机关迅即启动调研机制,共同摸排巡查国防光缆管理、保护、使用情况。调查期间,军地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共同分析问题原因,寻找责任单位,讨论方法对策。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军地检察机关联合人武部、属地政府等相关责任单位召开国防光缆保护公益诉讼座谈会,针对巡查国防光缆发现的私搭乱建、立杆植树、深耕农田、堆放垃圾、排泄污水、饲养牲畜等影响通信安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向相关责任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会后,相关责任单位迅速整改落实,及时拆除建筑、移植树木、清扫垃圾,确保国防光缆通信畅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方式,实行军民联防,保护军用管线安全。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已经公布具体位置、边界和路由的海域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嗽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检察官解读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防光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长远建设与发展,战时则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保护好国防光缆也就是保护好我们的祖国。军地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军队排忧解难,聚力服务军队备战打仗,灵活运用诉前沟通及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整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体现出助力推进国家治理的检察担当,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作者: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供稿)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部号角):中部盾牌丨⑨ 破坏国防光缆,依法惩处不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