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为此,现就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六、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七、这次调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体制和待遇):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